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运营推广
网站优化这些误区一定要避免 百害而无一利
发布时间:2025-04-05 17:08:51编辑:云情雨意网浏览(15)
人民法院的治理模式经历了从司法解释的治理,到司法政策的治理,再到基于案例的治理的治理模式转变。
三是明确法官的责任范围和免责范围,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外,对于一些不可归咎于法官的事实认定不当等错误,应予以责任豁免。4. 立法粗疏与司法解释细密由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属于外发型、应激型现代化,中国法律的现代化过程无法从自身法律文化的成长中吸收充分的养料,不得不大量移植借鉴西方法律,通过法律创制的方式来实现一套新的法律体系的建立。
由于法律规则的概括性与滞后性不可避免,在形式与实质合理性、法律与情理发生冲突时,倘若仅仅着眼于法律与事实的表层对应性作出裁判,一味强调司法被动消极的一面,则会无法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甚至落入机械司法的窠臼。第二,法官责任终身制。第四,机械司法的裁判文书往往疏于说理。正如江必新大法官所说:司法裁判强调对符合相同法定事实要件的案件要相同处理,遵循相同的法律适用规范,即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法律规则一旦制定完成,就要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的稳定,变动不居的法律会使人无所适从。
反之,如果法官一旦偏离法律,寻求内心确信的裁判,就有可能被处罚,甚至被褫夺审判权,那么法官就不可能会心无旁骛地进行裁判。所以,终审法官适用法律更加灵活。如果不防微杜渐、朝夕惕厉,道德的颓靡将势不可挽,尤其在市场经济盛行、人们逐利成风的时期。
[10] (法)雅克·马里旦著,鞠成伟译:《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55页。再有,把利已心说成利他心,把权利说成道德,道德和权利还有什么区别?更重要的是,人类社会法律的设置,主要是因为人们在权利的追逐中形成恶的对立,法律就是来解决这些恶的对立的,如果权利追逐都是利他的,都是道德的,何来恶的对立,法律就此可以取消。庞德意义上的‘morals,是指超越了特定时空的‘morality(道德规范,或具有道德内容的法律规范)并与特定时空的善生活想象相联系的‘道德。章太炎先生把它称之为经之虮虱,法之秕稗,话虽有些难听,却道出了实情。
因此,历史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反对道德进入法律,认为法律权利与义务不需要任何道德力量或证立。到了近现代,在西方法学界将权利道德化有一股很强的思潮,试图通过权利的道德化,让道德入主西方法律。
其次,道德生活作为人类生活的一个主要方面,也会出现恶的对立,对人们的道德生活产生危害,因此需要法律的保护。[3] 见孙国东、方宇军:批评与回应,载爱思想网。[15] 详细论证见拙著第二章法哲学的独得之秘,第四节法哲学的中国思考,载爱思想网。西方法系以权利为本位,道德的界入或错位,或微弱。
[14]这种情况在中国两千年前就曾出现,当时董仲舒搞的经义决狱,就有这种意图。当然,问题的关键不在这里,而是在于,不管普通法还是衡平法,都主要是解决权利纠纷,而不是道德纠纷,也就是说,西方法系(包含普通法系)[12]是以权利为内容的,而不是以道德为内容的。第三,法律对道德的保护,当然要遵循道德规范,否则何谈对道德的保护,只是在法律中道德规范要转换为法律规范,或者说,有关道德案例的法律规范是由道德规范决定的。就这个意义说西方法律权利过剩,道德不足,实不诬也。
中间则有圣托马斯行善避恶的自然法第一诫律。还有,既然登特列夫和德沃金等认为权利就包含道德,也就无须在权利本位的西方法系中再谈什么道德了。
最重要的原因在于,西方人对道德缺乏本体论的认识,未能从人性中开出道德,只是把道德看作一种应当或应然,进而使道德形而上学化和神性化,把道德与人们的现实人生割裂开来。就有德沃金等不同意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认为只是法律规则。
在中华法系中,以道德为宗,权利绌则官威生。[12]进而把它内设于资本主义的法律中:通常法被说成是为伦理服务的。再看看普通法系或称英美法系的另两个代表,一是美国,它的宪法1789年颁佈实行,据说是世界界早的成文宪法,它最有名的是它的序言,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後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反观中国,在先秦时代就有了性善说,孟子以人内心的四种表现来说明仁、义、礼、智的客观存在,并以此四端为基构建整个道德体系。西方法系的道德缺位,或道德不足,可能有这样几方面的原因,首先,道德在西方法律中是外置的,或是来自自然,或是托诸神明,或是上帝感召,或是籍由理性,很少计及道德是人们实实在在的社会生活,是人类须臾不可或缺的精神寄托和现实存在。把道德作为法律的本位,不是把道德吹得天花乱坠,也不是讲一些高玄空洞的大词,而是让法律关照人类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道德,当道德遭遇危难时,用法律手段来保护道德,维护社会的道德秩序,亦即我们所说的道德是法律的内容性规范。
它绝不能因为,某些公民对于良善生活的概念观比别人的更珍贵或更优越,而据以限制别人的自由。这种道德,在很多情况下与权利是对立的,这在中国长达数千年的‘义利之辨中表现出来,在西方也不是没有,如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基督教的教义里、马克思的学说中,都有道德与权利对立的论说。
如果将道德托之外物、束之高阁(西方人对上帝的崇拜是最好的证明)。德国宪法是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面目出现的,系二战后作为战败国制定的—部带有过渡性质的宪法,其第一章就是基本权利,权利为本跃然纸上、先声夺人,于道德未见一词。
如果双方各自取长补短,相互契合,可堪拼就一幅完美的法律版图。在西方法系中,以权利为本,道德眇而民欲盛。
当国东教授说西方学者在认真辩析道德与法律时,我并不否认,且乐见其成。只是我觉得,这些论证尽管丰富,却未成正果。权利过剩,道德不足是指普遍而非个别。[6] 见孙国东、方宇军:批评与回应,载爱思想网。
也从西方法律史中某些关于道德与法律的论辩中捕捉道德在西方困惑难解的线索。相比德国宪法第一章的基本权利、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至10条的《权利法案》,说中华法系以道德为本,西方法系以权利为本,还有任何疑问吗?权利过剩,道德不足是指内容而非愿景现在可能有不少中国学者认为西方法律中道德并不欠缺,并且比中国当代法律有过之而无不及。
说西方法律中没有任何有关道德的条文,这更是妄言。加总起来,这些基本公设表达了所谓的自由主义平等概念观。
其次的原因是权利对道德的挤压。我可以作的辩解是,我从《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法典》、《拿破仑法典》的文本中,得到‘权利过剩、道德不足的印象。
简单地说,道德是利他的,权利是利已的,二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矛盾的、冲突的。我的自信可能只是一种自负,最近在一个法学者的群中,有学者就说:说西方法律道德不足,这是一种想象,像英美法的衡平法,几乎就是道德法。但它所陈述的是平等的概念观,而不是作为放任之自由的概念观。[9]多么崇高的为权利而斗争啊,个人为利益而进行的争夺,终于站上了道德的高地。
自然法,抑或通过本能知识被人知晓的人性功能的正常运行,之所以对良心具有拘束力,仅仅是因为本性和自然本能反映了理性〈神圣理性)的命令。从利益的低层动机,我们上升到了人格的道德自我维护的立场,现在最终达致协力实现权利理念这一境界。
没有比较就难以凸显中华法系的道德本位,中国古代没有宪法,但在《唐律疏议》中有一段具有宪法意义的话: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如果认为道德是个人的私事,不需要法律的干预。
中华法系之所短,正是西方法系之所长。[13]……这太妙啦,如果权利追逐都成了道德行为,那么法律对权利的保护当然也是对道德的保护,道德融入法律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了,说西方法律以权利为本同时也可说是以道德为本。
相关文章
- Gmail安卓应用程序获得暂停选项
- 给秭归脐橙“做CT”,每天多卖出上万斤
- ZenMode不仅可以断开OnePlus手机的连接
- 十堰市人民医院内分泌门诊再获患者锦旗一面
- 央视曝农村改造厕所轻轻一踩就碎了
- 维基百科可以告诉我们有关人类互动的哪些信息
- 张雨绮与李柄熹牵手同游杭州
- 多项数据读懂“中国自信” 经济稳中向好态势不断巩固
- 三星专利演讲探讨了无线电视
- 十堰市柳林小学天津路校区开展教联体科学研讨活动
- 助力世界青年科学家峰会 施普林格·自然与主办地签署合作意向书
- 随州高新区青春化工园综合指挥中心建成
- Note9之后发布的主要三星GalaxyS9更新One
- “海口-维也纳-伯恩茅斯”货运航线开通
- “知音湖北”续写千年丝路情——湖北文旅走进迪拜阿拉伯旅游展
- 三部门:鼓励开展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全生命周期安全监控管理